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咸宁市分行”)因“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被处以40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金监罚决字〔2024〕7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咸安区支行行长毕晓明、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副行长陈宝水,对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事项负有责任,均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金监罚决字〔2024〕7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毕晓明(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咸安区支行行长)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事项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金监罚决字〔2024〕7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陈宝水(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咸宁市分行副行长)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事项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荆门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荆门市分行”)因“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被处以40万元罚款。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金监罚决字〔2024〕77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荆门市分行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0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荆门市分行高级信贷副经理胡明智、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荆门市分行党委书记熊健,对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事项负有责任,均被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金监罚决字〔2024〕7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胡明智(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荆门市分行高级信贷副经理)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事项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鄂金监罚决字〔2024〕79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熊健(时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荆门市分行党委书记)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违规发放贷款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事项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湖北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7月22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