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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土地证也能贷款?银行员工丢了工作,还被判了8年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0-10-13 13: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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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虚假的土地证书,竟能在申请银行贷款时“一马平川”,顺利贷出3000多万!

而参与办理贷款的银行员工孙某伟,在业务中未能发现其中的“猫腻”,并在此后为自己的违规付出了惨重代价:丢了工作,获刑八年。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违法发放贷款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假土地证书从银行贷出3000多万

本案的当事人孙某伟,1970年生。原任中国银行平顶山新城区支行核准柜员,其中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任中行宝丰支行客户经理,2014年8月从中行宝丰支行调入中行平顶山市支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继续负责其原宝丰支行的业务。

裁判文书显示,在孙某伟办理的贷款中,借款人夏某用多份虚假的土地证书“一马平川”,从中行宝丰支行顺利贷出3100万。

具体来看,2013年3月至2014年8月,夏某以实际控制的金源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多次向中行宝丰支行申请贷款,而当时参与办理金源公司贷款业务的,正是孙某伟。

经查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孙某伟违反规定,没有对金源公司提供的毛某土地使用证进行核实,甚至更是让夏某独自办理该土地的使用权抵押手续。

而正是这一举动,致使夏某使用伪造的毛某鲁国用(1999)字第14001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鲁他项(2013)字第008号土地他项权证通过银行核验、并与中行宝丰支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此后,中行宝丰支行先后为金源公司发放六笔贷款共计2600万元,其中2014年3月31日、2014年8月26日所贷的三笔贷款共计1300万元中,逾期仍有987.76万元本金未予归还。

假证书的骗局并未结束。

2014年8月,夏某以实际控制的三阳盛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向中行宝丰支行申请贷款,孙某伟在负责办理该笔贷款过程中,同样是违反规定,让夏某独自办理三阳盛公司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致使夏某使用伪造的[平龙他项(2014)字第007号]土地他项权证通过银行核验、并使用该虚假的土地他项权证与中行宝丰支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此后,中行宝丰支行分别于2014年8月29日、2015年3月31日两次为三阳盛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300万元,上述500万元贷款逾期后至法院庭审时依然未还。中行平顶山分行已将上述两笔贷款提起民事诉讼并进入执行程序。

两个回合下来,孙某伟已违法放贷达3100万元。

为避免被追责

“借新还旧”造更大窟窿

2014年6月,某公司在中行宝丰支行的300万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孙某伟作为该笔贷款的经办人,为了避免该笔贷款逾期被上级追责,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300万元偿还了上述贷款。

借的钱早晚要还。转眼到了2014年12月,为了归还上述300万及利息,孙某伟想出了新招,他利用职务便利,让第三方公司以购买饲料资金周转为由在中行宝丰支行贷款400万元。

2014年12月26日,第三方公司收到这400万元贷款后,通过层层“倒手”又将其转回了孙某伟手里。

孙某伟在偿还345万元借款本息后,又为第三方公司支付了32万元的贷款利息,剩余款项自己消费。直至案发,仍然有398万元本金没有归还。

被判八年有期徒刑

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严重违法,孙某伟被宝丰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2020年1月19日,孙某伟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挪用资金罪于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2月1日被逮捕。

期间,孙某也丢掉了工作,于2020年1月23日被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7月,一审法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孙某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此后,孙某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的前两起犯罪事实,孙某伟应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原判认定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中,孙某伟是经办人员,该贷款是按规定、按程序正常发放的,没有违规情节,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孙某伟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没有按照规定对贷款资料、担保单位(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全面核实和实地审核的尽职调查、基础审查义务,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同时,针对第三起犯罪事实,法院经查,孙某伟利用职权便利,明知第三方公司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孙某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对自己经办的申贷人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违法发放贷款35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导致1885.76万元无法收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原判认定数额不准,二审予以纠正。原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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