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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两银行向违法排污企业贷款成共同被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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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环境公益诉讼案是银行第一次被要求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环境风险演化成了金融风险,可能催化中国版“超级基金法案”的诞生。此事件属于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讼诉,有利于银行开始重视和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同时也预示着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可能终将到来,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

(原标题: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或将到来——评“两银行向违法排污企业贷款成共同被告”事件)

2018年8月15日,中国环境报刊发《两银行向违法排污企业贷款成共同被告》的报道,襄大农牧因违反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被福建绿家园起诉,两家银行由于向其提供贷款,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三被告赔偿款或达3800万元,目前该案仍在受理阶段。

此次环境公益诉讼案是银行第一次被要求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环境风险演化成了金融风险,可能催化中国版“超级基金法案”的诞生。

此事件属于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讼诉,有利于银行开始重视和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同时也预示着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可能终将到来,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

据报道,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以下简称“福建绿家园”)因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大农牧”)养殖废水污染汉江,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追加两家银行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暂定3800万元。

就在一个月前,某股份制银行由于贷前调查不到位,向环保未达标企业提供融资,被天津银监局罚款50万元,这是银监局首次依据《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作出行政处罚,而本次环境公益诉讼事件则是首次将银行所承担的环境责任提升到了法律层面,虽然最终结果尚未确定,但也为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预示着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可能终将到来。

一、银行成为共同被告的起因

据报道,福建绿家园经过调查认为,襄大农牧(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违反该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从2013年4月3日环评批复下达至今,没有建设农田灌溉设施,没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养殖废水经污水站后,最终流入汉江,污染汉江水质。案件代理律师表示两家银行违反贷款人合规审查义务,向襄大农牧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其违法生产,从其违法生产所得中获取贷款利息盈利,造成污染扩大、持续,存在过错,与襄大农牧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受理阶段,受理的十堰中院先就是否追加银行为共同被告合议,后进入审理阶段。

二、此环境公益诉讼历史意义重大

首先,环境风险演化成了金融风险,银行第一次被要求承担环境法律责任,可能催化中国版“超级基金法案”的诞生。美国纽约州的拉夫运河由于曾经被填埋了大量有害化学物质,1976年发生了严重的土地污染和饮用水污染,对当地居民的健康形成了严重的威胁,“拉夫运河”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在1980年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并建立了数额庞大的超级基金用于环境治理,因此该法案也被称为“超级基金法案”。该法案最具威慑力的地方在于认定环境责任具有可追溯性,金融机构如果贷款或投资该类企业,可能会因为承担连带责任和背负清偿污染的费用。该法案对银行环境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行动准则,即银行必须对其客户造成的环境污染承担连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环境修复费用。这促使美国银行业构建了应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体系,在发放贷款之前,对贷款和客户进行严格的环境风险评估。此次事件中,银行由于向违法的污染企业发放了贷款,成为了共同的被告。由于我国还没有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条款,法律人士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如在总则增加“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容,增加条款:“对环境和社会表现不合规的客户,应当不予贷款”;并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应的行政责任。

其次,此事件属于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环境公益讼诉,有利于银行开始重视和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中,虽然没有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的条款,但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指导性的监管文件。如2007年原环境保护总局、人行、银监会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2012年原银监会出台的《绿色信贷指引》以及2014年出台的《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要求金融机构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此次事件,不管判决结果如何,都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将会有利于更多的银行关注并贯彻实施《绿色信贷指引》,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从资金供给端约束企业规范、绿色发展,促进整个银行业绿色信贷的发展。

最后,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可能终将到来。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架构设计文件《构建中国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中第八条:研究明确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借鉴环境法律责任相关国际经验,立足国情探索研究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适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此次环境公益诉讼,如果法院判决了银行承担连带责任,有此次先例,则预示着以后银行若未严格加强环境和风险的管理,给违法违规的污染型企业提供了融资,将可能承担法律风险,即贷款人将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既损失了经济利益,也将损失银行的声誉。建议银行为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的可能终将到来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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