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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陈莹莹 2016-06-04 09: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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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办法》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国土资源部在全国选取15个市(县),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为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要求,中国银监会会同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按照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统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相衔接的原则,在对入市试点地区土地抵押融资进行了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同权同价原则,参照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办法》允许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一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是尚未入市但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对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进行了范围和前提界定。

《办法》同时规定下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擅自改变用途的;其他不得办理抵押的情形。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严把贷款条件,是控制贷款风险、顺利在试点地区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的必要手段。因此,《办法》从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未设定优先受偿的其他他项权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对借款人是否有资质、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晰、价值评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容易处置变现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力争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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