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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披指引施行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刘国锋 2016-04-20 09: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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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19日消息,为规范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经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同意,予以发布施行。

《指引》对不良贷款基础资产的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本期发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筛选标准。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本期发行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池资产笔数、金额与期限特征、入池资产抵(质)押特征、入池资产借款人特征、借款人基础信息等。《指引》还要求发行说明书中包括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相关经验及历史数据,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相关的尽职调查程序及方法、资产估值程序及回收预测依据等。

《指引》表示,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投资者应对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根据本指引及相关表格体系要求,在发行环节及存续期充分披露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相关信息。

《指引》强调,受托机构需在发行说明书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本期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特定目的信托受益权的相应份额,不是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或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投资机构的追索权仅限于信托财产。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充分披露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受托机构应在发行说明书中披露各档投资者保护机制。

《指引》要求,在发生可能对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时,受托机构应在事发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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