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 - 滚动资讯 - 正文

银监会拟修订外资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实施,银监会近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第657号令,对《条例》多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内容包括:取消设立营业性机构前需设立代表处的要求;放宽营业性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将开业年限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取消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的要求;取消外资法人银行拨付境内分行营运资金的最低数量要求。

此次修改《条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具体体现。修改重点是根据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运营的实际情况,在加强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便利的政策环境。

为配合《条例》的修改实施,同时落实简政放权精神,简化行政许可流程,银监会对与《条例》配套的《细则》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细则》依据三条原则:一是对照《条例》修改的内容对《细则》作相应修订;二是删除和修订在行政许可程序方面与《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复和不一致的内容,使《办法》主要体现程序性和提交资料等行政许可的内容;三是完善《细则》部分条款的表述,提升《细则》文字表述的严谨性。随着银行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将来还会对《细则》做进一步修订。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