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运城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信贷资产管理不真实、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监管规则,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高永明(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副行长)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监管规则,警告。程致远(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行长助理)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监管规则,警告,罚款6万元。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作出决定时间 |
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 运金管罚决字〔2025〕30号 |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真实、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 2025年12月29日 |
2 | 高永明(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副行长) | 运金管罚决字〔2025〕31号 |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 2025年12月29日 |
3 | 程致远(时任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行长助理) | 运金管罚决字〔2025〕32号 | 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警告,罚款6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运城监管分局 | 2025年12月2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