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4日,黔西南金融监管分局核准江伟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公告内容如下:
黔西南金融监管分局关于江伟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黔西南金复〔2025〕16号
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晴隆兴安村镇银行关于核准江伟任职资格的请示》(兴安村银呈〔2025〕1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江伟晴隆兴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我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你行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黔西南金融监管分局
202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