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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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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因票据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对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_银行频道_证券之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罚决〔20259

被处罚当事人

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票据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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