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16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范彰梅(时任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柳塘信用社主办会计)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严格执行案防管理规定事项负有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1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