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4〕22号
被处罚当事人
王平菊(时任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客户经理)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第八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