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浙金罚决字〔2024〕41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浙金罚决字〔2024〕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浙金罚决字〔2024〕41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二、卢翔(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客户经理) 三、胡菁(时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新兴支行客户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贷款管理严重不审慎,存在客户经理与不法贷款中介合作开展贷款业务、未有效识别贷款资料造假、贷后管理不到位等行为。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罚款170万元 二、对卢翔警告 三、对胡菁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1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