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关于于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任职资格的批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关于于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任职资格的批复
承金复〔2024〕65号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于旺同志主任任职资格的请示》(兴农信联〔2024〕22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于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的任职资格。
二、你联社应要求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严格遵守金融监管总局有关监管规定,自本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文件失效,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你联社应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风险合规意识,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承德金融监管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
2024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