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丽金罚决字〔2024〕14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丽金罚决字〔2024〕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丽金罚决字〔2024〕14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一、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吴东升(时任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濛州支行行长) 三、叶群芳(时任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个人贷款管理不到位;存贷款绩效考核指标不合规,导致基层执行偏差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一、对浙江庆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60万元 二、对吴东升警告 三、对叶群芳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丽水监管分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0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