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鞍山监管分局关于核准胡全安任职资格的批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鞍山监管分局关于核准胡全安任职资格的批复
鞍金复〔2024〕1号
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你行《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胡全安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光银沈字〔2023〕166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胡全安中国光大银行鞍山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分局报告到任情况。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文件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鞍山监管分局
2024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