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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兆华:自主协商下调存量房贷利率难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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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姜兆华:自主协商下调存量房贷利率难在哪)

近期,关于存量房贷利率下调的讨论备受关注。7月15日,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做出积极回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和鼓励商业银行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变更合同约定,或是新发放贷款置换原来的存量贷款。央行的积极发声,赢得舆论一片叫好。

有媒体致电多家银行,询问如何办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事宜,得到一致答复:目前尚未接到上级通知,还不能办理自主协商下调存量房贷利率。据了解,目前没有一家银行通过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变更合同约定或新发放贷款置换原存量贷款调低房贷利率。这一结果,似乎令人颇感意外。

从央行发言人的表述,不难看出其中两层含意:一是自主协商的前提为市场化、法治化;二是自主协商的解决方案是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或新发放贷款置换原存量贷款。自主协商调低存量房贷利率方案似乎可行,但具体落地实施还存在不少难点。

首先,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界定了银行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的前提条件,即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既要遵循市场规则,又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情理上讲,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可依据市场行情,随行就市;从法理上看,“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新发放贷款置换原来的存量贷款”的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民法典》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做出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也就是说,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变更合同约定的充分必要条件。实际上,根据当前市场利率,调低存量房贷利率,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益影响很大。因此,银行自主协商调低房贷利率的内生动力明显不足;调与不调、调多调少,主动权在银行,借款人很难通过自主协商与银行达成一致。

其次,“新发放贷款置换原来存量贷款”缺少实施细则,是通过新发放低利率房贷置换原来高利率房贷,还是向借款人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过桥”偿还旧房贷,目前还不得而知。如果向存量房贷个人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这一操作的最大难点在于贷款用途的合规性。目前,信用贷款禁止流向房地产的监管规定尚未废除,发放信用贷款置换旧房贷,制度层面很难突破。

从当前的形势看,没有配套政策指引,没有产品实施细则,仅凭银行与借款人自主协商,调低存量房贷利率,短期内银行还很难破局。央行自主协商调低存量房贷利率的“绣球”已经抛了出来,商业银行能否接得住,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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