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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监管再迎新规:银保监会要求两类商业银行定期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胡艳明 2019-03-20 17: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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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流动性监管再迎新规:银保监会要求两类商业银行定期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

自2018年发布流动性管理办法后,监管对银行流动性指标再做出具体要求。3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银保监发〔2019〕11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

要求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3号)适用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即资产≥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指标。对于适用资本计量高级法的商业银行,还规定了更为细化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模板。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信息披露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约束机制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办法》首先明确,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适用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提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明确,《办法》适用的银行包括两类:一是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二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但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商业银行。

《办法》对经中国银保监会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以下简称“高级法银行”)与非高级法银行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办法》要求高级法银行按照半年度的频率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在官方网站至少保留最近4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对于非高级法银行,《办法》要求至少按照半年度频率和并表口径,在财务报告中或官方网站上披露最近两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定量信息。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首次披露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披露最近3个季度的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同时对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及披露数据质量提出了要求。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提到,《办法》未对历史数据过度追溯,只要求商业银行在2019年进行首次披露时追加披露2018年末相关信息。即商业银行在2019年首次披露时,应按照披露要求披露2018年末、2019年3月末、2019年6月末3个季末时点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信息。

(文章来源:经济观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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