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银行 - 银行新闻 - 正文

人民银行明确资管新规操作细节 确保平稳过渡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张琼斯 2018-07-21 14:30:1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人民银行等部门正以更清晰的指挥棒,引导金融机构执行“资管新规”。《通知》还对老产品的投资的标的和投资范围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和调整,旨在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

(原标题:人民银行明确资管新规操作细节 确保平稳过渡)

人民银行等部门正以更清晰的指挥棒,引导金融机构执行“资管新规”。

7月20日,为指导金融机构更好地贯彻执行“资管新规”,确保规范资产管理业务工作平稳过渡,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就过渡期内有关具体操作性问题进行了明确。

今年4月,资管新规出台。该文件在规范资产管理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配套细则指引,金融机构在操作层面存在疑惑,相关业务的开展和退出均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放宽老产品投资标的

妥善处理新老划断

《通知》主要有三个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在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方面,《通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符合资管新规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通知》还对老产品的投资的标的和投资范围也做出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和调整,旨在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

“资管新规落地后,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都能感受到,在新老划断的问题上,出现了老产品到期,而新产品由于不再享有刚性兑付,面临较大发行难度的问题。”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朱宁表示。

针对这一问题,《通知》指出,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但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资管新规”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且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此举将为新产品发行创造有利环境,确保新旧交替过程中,产品能够顺利发行,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来源。

在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方面,《通知》指出,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在过渡期内,对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银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的“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

仅作政策微调

引导金融机构平稳过渡

鉴于上述多种“放宽”举措,市场有声音将《通知》解读为政策转向和“大放水”,但这一说法却并不准确。

接近监管的人士明确表示,该《通知》不是对资管新规的突破或修改,更不是“大放水”,而是明确资管新规执行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对金融机构存在疑惑或把握不到位的具体细节,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朱宁在接受上证报采访时表示,《通知》是参考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国内资本市场和金融稳定而对资管新规作出的微调,不是政策性的转向。《通知》试图在保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大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在操作过程中保留一定的柔和度。

这种“柔和”的特点在《通知》中有着明显的表现。

为落实资管新规关于“确保平稳过渡”的要求,《通知》就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而对于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

此外,为促进有序整改,《通知》按照资管新规要求,由金融机构自主制定整改计划,监管部门予以监督指导。这意味着,过渡期内将不硬性提阶段性的压降要求。

朱宁表示:“《通知》的推出,是为了给金融机构更明确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稳步渐进、坚定不移地把防范风险和加强监管的工作做得更持续和彻底。”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