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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蛮人说NO 银行业最强势股权新规来了

来源:券商中国 2017-11-17 09: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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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再细化!

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11月1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看点:

一是确立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对存在虚假陈述、隐瞒的股东将可能被限制股东权利;

二是对股东资质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持股比例,将股东分为适用审批制的股东和适用备案制的股东;

三是明确了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控股银行机构的数量限制和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则,将通过一二级市场、境内外市场超过规定比例获取商业银行股份行为统一纳入核准范围。

四是强化银行与股东的关联交易管理,明确关联授信限额和授信的内涵与外延。

国泰君安证券银行组研报认为,监管层加强股权管理有助于控制银行股东带来的风险,杜绝野蛮人恶意收购、代持等行为。同时严格“一参一控”,股东持股将更加集中,也可更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的支持。

对股东实行分类管理

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监管并非新鲜事,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就一直在“吹风”引导市场预期。

今年4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都对当前商业银行股东持股乱象,以及如何加强对股东准入和行为的监管做出详细论述。

在十九大期间,银监会主席郭树清也表示,近年来银行业已实现股权多元化,下一步要继续深化银行业改革,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他表示,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一些银行股东发挥作用不到位,存在隐瞒股权、代持股权等问题,未来要特别重视董事会的建设和独立董事的选拔。

事实上,《办法》中的大部分内容并非新规,不少内容此前散落在各类监管法规条例中。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涉及商业银行股东资质审查、信息管理的行为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穿透性规定不够明确,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未能覆盖新型交易类型,对利益输送行为缺乏限制措施。为此,银监会将制定统一的银行股权管理规则作为2017年弥补监管短板的一项重点工作。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制定的一大原则就是分类管理,即根据持股比例,将股东分为适用审批制的股东和适用备案制的股东。具体来说:

1、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6个月。

2、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不足5%但成为商业银行前十大股东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3、商业银行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的其他股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银行业研究员熊启跃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对股东实行分类管理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对持股比例超5%须事先报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核准这一要求,主要是针对近年来增多的投资人在二级市场举牌银行股的问题。同时,近期财政部表示对于外资持股准入的放松,也为外资大幅增持中资银行提供了可能,5%增持的审批有助于规范银行的增持和并购行为。

险资举牌银行股将受限

与此前已有的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相关规定相比,针对近年来出现的险资举牌银行股问题,《办法》新增了对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的限制,这一举措可谓大超市场预期。

根据要求,同一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的,持有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5%。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我认为,这是除了对股东分类管理外,《办法》的另一大亮点,也是配合金融去杠杆的大趋势。“熊启跃说。

如果上述规定最终正式实行,则就意味着,当前不少险资入股银行都成了违规行为。“去年年底,上市银行大股东中险资平均持股比例已经达到10%,后续监管如何处理这部分问题股份,值得关注,这或将对上市银行的股价造成一定程度的波动。“一不愿具名的银行业研究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称。

得益于理财型保险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从2014年底开始,保险资金对于权益资产的配置更为迫切,险资大举举牌银行股盛行一时。在不少上市银行的前十大股东名单中,除了有保险公司的自有资金,也不乏一些万能险产品的身影。

平安证券银行研究团队此前研报认为,险资举牌银行主要是出于三方面的考虑,包括银行股彼时相对较低的估值、权益法入账分享银行高ROE,以及银行股流通盘规模较大,能够满足保险公司保费大规模增加带来的增量配置需求。

上市银行三季报显示,富德生命人寿、安邦集团、华夏人寿、天安财险等保险公司,均存在以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保险产品入股银行的情况。根据浦发银行(600000,股吧)三季报,截至9月末,富德生命人寿通过“富德生命人寿-传统” 、“富德生命人寿-资本金” 、“富德生命人寿-万能H”合计持有该行19.81%股权,位列该行第二大股东。

上述不愿具名的银行业研究人士认为,险资处理问题股份的一种可能性是,用表内自有资金替换“保险资金”,继续持有银行股份。但这能否行得通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保险公司是否有充裕的表内资金,支持替换平均超10%的银行股份;二是监管部门能否核准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资质。

此外,对金融产品持有银行股份进行约束也是落实穿透式监管的要求。《办法》建立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股权穿透监管框架。其中,监管部门有权通过延伸调查权等手段对股东的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最终受益人进行认定,对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股东,有权采取监管措施,限制相关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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