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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贾勇(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零售部副经理)、赵晓鹏(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产品经理)、司敏(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御河西路支行行长)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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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贾勇(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零售部副经理)、赵晓鹏(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产品经理)、司敏(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御河西路支行行长)因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款规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罚款70万元,对贾勇警告,对赵晓鹏警告,对司敏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对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贾勇(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零售部副经理)、赵晓鹏(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产品经理)、司敏(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御河西路支行行长)作出行政处罚_银行频道_证券之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同金管罚决字〔2024〕17号

被处罚当事人

一、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

二、贾勇(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零售部副经理)

三、赵晓鹏 (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产品经理)

四、司敏 (时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御河西路支行行长)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不到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款规模。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一、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罚款70万元

二、贾勇警告

三、对赵晓鹏警告

四、对司敏警告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同监管分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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